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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辩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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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辩护之我见

    * 来源 : * 作者 : 德宏律师

    毒品犯罪辩护之我见

     

    关于毒品犯罪,不少律师都发表过自己独到的见解。今天,我结合自己在法检两院的工作经历,主要跟大家探讨一下毒品犯罪辩护中的求真务实和不言放弃。

    一、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不是空话,它是毒品犯罪辩护的重要支点。笔者认为,毒品犯罪中的求真务实,可以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不做虚假承诺。每一个毒品案件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好的裁判结果。一些律师为招揽案子故意迎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罔顾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随意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作虚假承诺。记得以前有这样一个律师,为争揽案子,即便是数量非常大的毒品案件,他都敢对当事人及家属承诺只要委托他,保证刑期在15年以下。笔者认为,毒品犯罪属严重的社会犯罪,律师切不可为招揽业务而随意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否则会害人害己。

    2、不随意迎合当事人的无罪心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这在重大毒品案件中尤为明显。一般说来,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愿,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为其作无罪或者有罪从轻的辩护。但是,由于毒品犯罪的法定刑普遍较重,且毒品犯罪属隐蔽性犯罪,导致现实中毒品犯罪的认罪率相对较低、翻供率相对较高,一些案件律师介入后当事人会要求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笔者认为,毒品案件做无罪辩护要非常慎重,因为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较重,一旦无罪辩护失败,当事人可能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现实中,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实施犯罪时较为隐蔽,公诉机关可能没有指控其实施毒品犯罪的充分证据,所以心存侥幸心理,而经验不丰富、对毒品案件敏感度不高的律师介入案件后,往往在阅卷后也认为案件完全有条件做无罪辩护,于是轻易做出了无罪辩护的决定。另外,个别案件当事人自己认罪,但辩护人阅卷后认为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就草率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司法实践中,毒品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毒品案件中有时控辩双方的案件信息并不对等,所以一些辩护人才认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是完全成立的。笔者认为,律师没有权利也不应将在办的案件来为自己做试验,以达到检验自己的辩护观点是否有效和揣摩法官、检察官办案思路的目的,因为每一个普通的毒品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幸福甚至是生死。然而,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经常接触重大毒品案件并善于学习的律师,通过阅卷就能得知卷内和卷外的各种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从而能从容为当事人提供较为有利的辩护方案。司法实践中,律师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为迎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无罪心理,盲目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有时输掉的不仅是案子,而是将当事人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当然,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听取律师的意见后,仍然坚持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并自愿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则又另当别论。

    当然,笔者不是说毒品案件不能做无罪辩护。司法实践中,尽管侦查机关的办案越来越规范,侦查力度和侦查手段也不断增强,但囿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然存在着极少数“先天不足”的案件和少数证据确实存疑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证据确实达不到充分的证明标准,此时,辩护律师应擦亮慧眼,据理力争,全力以赴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3、要谦虚谨慎。毒品犯罪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毒品犯罪的法定刑普遍较重,较其他犯罪,毒品犯罪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小,这在重大毒品犯罪中尤为明显。正因如此,重大毒品案件中,只要律师提出的有实质意义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并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都可视为辩护上的胜利。然而,司法实践中这种有质量的胜利不是很多。有时,一些运气好的辩护人能获得“从天而降的幸福”,但令人遗憾的是这部分律师中的多数人均自信的认为,当事人之所以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完全是自己辩护的结果,并盲目将这些案件作为成功案例四处宣扬。几年前我在法院就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当时那个案子的证据存在瑕疵,但庭审时三名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后来,合议庭认为,虽然被告人和辩护人未对瑕疵证据提出异议,但证据存在瑕疵是客观的,故均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之后,我又遇到几个相类似的案子。笔者举这个例子,不是要贬低那三名辩护人,我只是想说司法实践中部分律师引以为荣的成功案例,其实并不是他们辩护的结果,因为他们的辩护观点不足以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当事人之所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官考虑了辩护观点之外的一些因素。试想,如果这些律师事后不认真分析成功的原因,盲目将一些无实质意义的辩护观点或一些边缘化的辩护观点当时成功的辩护法则,那可能会害人害己。

    当然,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一些专业素养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律师,他们踏实办案,提出的一些有实质意义的观点被法官采纳,最终使毒品数量较大的当事人得到了从轻处罚,一些律师甚至还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这些案子才不失为成功的案例。

    4、克制自己的表演欲望。每个律师都想把自己最好的法律素养展现在法庭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律师为宣传自己,将展现变为表演,则可能会害人害己。以前有一个律师,庭审质证时,其每次均会对户口证明之外的证据提出异议,法庭辩论时口若悬河、旁征博引,给旁听群众的印象是非常专业和非常敬业。显然,将辩护当做哗众取宠的表演,而不是在有礼有节的行使辩护权,将很难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笔者认为,毒品案件事关重大,辩护人应兢兢业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应随意发挥和任意展现自己的个性,多做实事,少些虚华的表演,长期坚持定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二、不言放弃

    毒品犯罪是目前我国刑法保留死刑的犯罪之一,每年都有因实施毒品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人。如前所言,较其他犯罪,毒品犯罪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小,但不是说,律师对毒品犯罪就无所作为。

    几年前办过这样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运输毒品案子,毒品的数量达十几千克,当时被告人并未委托律师,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庭审时,这名指定的律师据理力争,坚持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议庭经评议采纳了他的意见,后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笔者举这个例子,是想说作为辩护律师,你可能无法选择自己的辩护水平,但你可以选择认真。本来,一个法律援助案子,“聪明”的律师不会和检察官针锋相对,死磕到底,但那位律师在庭审时所表现出的执著和敬业精神,丝毫不逊于优秀的委托律师。另一个毒品案子同样让我记忆犹新,当时被告人委托了一个云南保山的律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一项证据存在隐蔽瑕疵,而该瑕疵承办法官在阅卷时也没注意到。辩护人以此为基点与公诉人开始了激烈的对抗,整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可以说是寸土必争。休庭期间,辩护人跟法官沟通,不是其想做死磕律师,而是因为被告系毒品再犯,有可能会被判死刑,所以他没有退路,只能竭尽全力。后来,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那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在法检两院工作的多年间,类似这样优秀的律师还有很多。他们的观点之所以被法官采纳,不是因为他们运气好,而是他们面对各种困难时没有选择顺其自然,而是努力学习、不断归纳总结,所以他们能发现一些别人发现不了的问题,能注意到别人注意不到的细节,从而通过这些问题和细节改变了当事人的命运。他们中有知名律师,但更不乏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和藉藉无名的年轻律师。他们告诉我们,即便是空间再小的毒品案子,只要你接受了委托,不论收取多少费用,你都不能轻言放弃,你别无选择,只能全力以赴!

     

                             2021年3月15日于芒市

     

       (作者: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        薛金虎律师)

     

     

    (注:本文为作者原创,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和引用,违者将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