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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疫情期间常见犯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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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常见犯罪浅析

    * 来源 : * 作者 : 德宏刑事律师
    关键词: 疫情犯罪

    疫情期间常见犯罪浅析

     

     

    犯罪,一直都不是传说。

    对大多数人来说,只要遵规守纪,就能远离犯罪。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原本不想犯罪的人却一不小心就犯罪了。疫情期间,因一些原因人们更易触犯刑法。以下便是疫情期间人们可能犯的一些常见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案例1】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被告人钟某某无视社区防疫要求,隐瞒自己曾于2020年1月22日前往湖北省鄂州市的事实,在万源市辖区内频繁走亲访友,并参加多次聚餐,前往大型超市、茶楼等公共场所。同年2月4日,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确诊后,钟某某隐瞒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谎称期间一家四口均未外出,其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在当地政府发布“我市已确诊一名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消息后,部分与被告人钟某某有过接触的人员主动向社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共排查并采取医学隔离的密切接触者106名,其中4人被确诊感染。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新冠肺炎期间,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故意隐瞒其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其密切接触者中4人确诊,106人被医学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被告人悔罪表现,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妨害公务罪

    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22020年1月26日,按照邵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要求,邵东市黑田铺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城北新村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疏散聚集人群。当天,工作人员正在疏散某麻将馆内聚集人群时受到被告人唐某鹏无故谩骂和阻拦,导致原本疏散的人群再次聚集围观。民警廖某、村支书刘某等人现场维持秩序,被唐某鹏、唐某飞、唐某秋三人推搡、殴打,造成数名工作人员头部等多处挫伤,廖某、刘某受轻微伤。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鹏、唐某飞、唐某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伟明知唐某鹏、唐某飞打伤防疫工作人员,仍为其提供住宿并遮掩其留宿事实,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鹏、唐某飞、唐某秋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3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犯罪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4被告人郭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2月2日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暴利,与山西某医药辅料厂运输人员单某联系,以每桶530元、600元的单价分两批购进25升装酒精200桶,总重量约为4吨、进货总价为12.45万余元,后将购买的酒精分装成2.5升装酒精在张某经营的榆阳区林河路孕婴童门店内以每桶10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先后销售2.5升装酒精468桶,销售金额5.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7万余元。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和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六、寻衅滋事罪

    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恐吓医务人员,符合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案例5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七、偷越国境罪

    疫情期间,偷越国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

     

    八、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案例7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明发现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被告人周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2月15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三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十一、袭警罪

    疫情期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案例8】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家人由张某儿子驾车返回小区,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张某儿子体温异常,保安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张某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当日14时许,民警接其他业主报警后出警,要求张某驶离车辆,但张某拒不配合。当日14时30分许,虽经民警多次警告,张某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并在民警对其采取强制带离措施时,加速启动车辆,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逃避处罚,采用驾驶机动车拖拽的暴力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再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理,而是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上述犯罪是疫情期间人们可能涉嫌的犯罪。除上述犯罪外,一些人还有可能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行为,从而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犯罪。当然,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也可能涉嫌多种犯罪,在此不再展开论述。

    近年,一些种类的犯罪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从严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各类犯罪。另一方面,是近年国家数次对刑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不仅将原来的一些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如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普通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等),而且对原有的一些罪名也不断进行调整,这使人们触犯刑法的概率增加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后均没有变化。但刑法修改前,构成该罪的情形之一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情形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即根据修改后的刑法,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有引起新冠疫情严重传播危险的,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另外,根据新刑法,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有引起新冠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也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显然,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外延,人们触犯刑律的概率明显增加了。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疫情期间人们应认真、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卫生机构的防疫工作,在工作中严守各项纪律,在生活中应谨言慎行,不信谣传谣,不觊觎不义之财,只有这样才能远离犯罪,享受幸福生活。

     

                              2021年4月9日 于芒市

     

     (作者单位: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     薛金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