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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讨论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德宏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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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德宏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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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分居的,1方所负的债务不1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1方受另1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1种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1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1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1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1方不堪忍受另1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如果分居后的1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1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