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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德宏刑事律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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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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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哪些(1)行使该抗辩权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时间需有先后顺序;(3)该抗辩权的行使须在合同生效后,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前;(4)合同成立后,先履行1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后履行1方当事人无法依约履行合同。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2十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1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对方当时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3、丧失商誉;4、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