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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德宏刑事律师——不安抗辩权行使应在哪些情况下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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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不安抗辩权行使应在哪些情况下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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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安抗辩权行使应在哪些情况下行使1、不安抗辩权应在以下情况下行使: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因同1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2十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1、双方当事人因同1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1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7、民法典68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1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1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