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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保证金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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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保证金怎样处理

    * 来源 : * 作者 : 德宏刑事律师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保证金怎样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以内向上1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1次。上1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强制措施怎样处理1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满12个月即应予以解除。但是,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在发现其逃跑之时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因为其行为已严 重违反刑诉法第56条第1、2项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据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如果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由司法机关及时改变强制措施,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