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有缺陷的人的陈述有没有证据效力吗
* 来源 : * 作者 : 德宏刑事律师
精神有缺陷的人的陈述有没有证据效力吗
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62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61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65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律师之家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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