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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关于偷越国境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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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偷越国境的几个误区

    * 来源 : * 作者 : 薛金虎
    关键词: 偷越国境

    关于偷越国境的几个误区

     

    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是近年因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而在云南凸显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中,又以偷越国境罪的占比最大、涉案人数最多。关于偷越国境,一些涉案的当事人及亲属经常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认为不构成犯罪

    一些当事人及其亲属认为,偷越国境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些当事人及其亲属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他们认为当事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而不构成犯罪。应该说,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此种认识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确实只将“情节严重”的偷越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对很多普通的偷越者只做行政处罚。但是,这种情况在2020年以来发生了很大的改变。2020年以来,为严防境外新冠疫情输入,国家加大了对偷越者的处罚力度,对偷越国境者一般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很多当事人及其亲属认为偷越国境并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是错误的。

     

    误区二:以偷越国境刑拘就只会以偷越国境起诉和审判

    一些当事人及其亲属认为当事人涉嫌偷越国境被刑事拘留,因此必定会以该罪被起诉和审判。这其实也是一个误区。司法实践中,以偷越国境的案由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最后被起诉和审判时未必就构成偷越国境罪或就只构成偷越国境罪,现实中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当事人涉嫌的罪名被变更或增加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当事人涉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当事人涉嫌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时,公安机关有可能只以偷越国境先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对当事人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侦查。以前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家属委托时称当事人等五人因偷越国境被刑事拘留,笔者在会见当事人时其否认参与其他犯罪事实,称其与四名同乡去境外纯粹只是经商。但是,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笔者才知道该案的涉案人数多达十几人,当事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也不是偷越国境,而是涉嫌诈骗。

    2、当事人实际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这在多人偷越国境的案件中较为常见。部分当事人家属在咨询律师时称当事人和其他人一同偷越国境,以为只是普通的结伙偷越。但律师会见和阅卷后才发现,有的当事人实际在偷渡过程中起组织、策划等作用,即当事人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罪;有的当事人不仅自己偷越,而且还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依法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3、当事人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例如,部分从境外偷越入境的当事人,如果其在偷越国境前已被新冠病毒感染,此时如果其仍偷越至境内,那么其依法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如,少数因偷越国境被刑事拘留的人,后又查明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此时偷越国境罪被走私毒品罪吸收,当事人依法只构成走私毒品罪。

     

    误区三:主动投案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家属或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称当事人是从境外主动向我国公安机关投案的,应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及家属的此种认识也是存在偏差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有几层意思:1、主动投案,并不一定就是自首,投案后如果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不成立自首。2、对于自首,一般的处罚原则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即当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较重或者借自首逃避法律惩处时,也可不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3、自首后犯罪情节较轻的,只是可以免除处罚,并不是应当免除处罚,也就说是否对当事人免除处罚要结合实际的案情等因素来定。而且,法律只是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并没有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可以免除处罚,大都是指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免刑。4、自首后只有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当前,云南边境一线因境外疫情承担着巨大的防控压力,因偷越国境导致境内疫情传播的案例比比皆是,由此给国家造成的各种损失不可估量,此种情况下,虽然偷越国境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但偷越国境是否还属于刑法上的“犯罪较轻”,值得商榷。

     

    偷越国境,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并不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由于偷越国境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偷越者是为了到境外经商、务工,有的是为了到境外参与赌博,而有的是为了到境外实施走私、网络诈骗和毒品等犯罪活动,这使得偷越国境的实际情况往往比当事人家属预想的情况更为复杂,而偷越动机的不同导致偷越国境的社会危害也不尽相同。

    当前,我国处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国家严厉打击偷越国境犯罪。一些当事人因偷越国境被刑事拘留或被强制隔离时,因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存在上述误区,从而往往导致结果误判。对此,笔者认为,当您或您的家人因偷越国境被刑事拘留或强制隔离时,建议您不要在简单查阅资料或听取一些所谓的“高人”或“过来人”的建议后就轻易作出判断,也不要轻信各种能“捞人”的“能人”,此时,您最好及时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尤其是在当事人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在您轻信各种言传或犹豫不决之时,您或您的家人可能已经错过了委托律师的最佳黄金时期。

     

                                    2021年4月4日于芒市

     

    (作者: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        薛金虎律师)

     

    (注:本文为作者原创,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和引用,违者将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