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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畅谈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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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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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德宏刑事律师对于租房的人来讲,可能在实际租赁房屋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纠纷。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之所以会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只有了解清楚了原因,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

    对于租房的人来讲,可能在实际租赁房屋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纠纷。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之所以会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只有了解清楚了原因,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

    一、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一)法律意识单薄,隐形租赁市场活动猖獗

    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还十分单薄。许多人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是小事,可能还是熟人,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规定操作太麻烦。同时在房屋租赁经营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了追求高额租金,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和承签订,甚至连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发生纠纷后,双方无凭无据,习惯于“私了”,私下解决不了的,有的甚至出了人命官司。

    (二)缺少或合同不规范

    我国法律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说法律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但是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是否做了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请求解除和终止租赁关系,可能出现提前退租(主退客或客退主)的现象。

    还有当条款不规范,如没有约定租赁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的费用负担,以及租赁用途和是否可以装修等方面,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引发纠纷。

    (三)执行部门监管不力

    执行部门对地下租赁市场打击力度不够,对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尤其对拒不执行处罚者进行有力有效的处理方法。原本由房地产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有些租赁双方不愿去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何避免

    房屋租赁是指出(一般为人)将房屋出租给承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向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随时主张,对承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对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钱、要么的要求。郭女士无奈想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李先生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作证,法院只能视双方约定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二)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承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有各种各样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诺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闭路电视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等,遇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如果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居住的,承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还未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掉房屋,产权人变更了,承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租住。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新的房主应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

    有些情况下,纠纷的产生是无可避免的。但就房屋租赁纠纷而言,其实在了解了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之后,我们知道其中大部分的纠纷,还是有办法能够避免的。若成功的避免纠纷的发生,当然也就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护。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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