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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刑事律师

    试述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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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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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3者等1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划定的夫妻中任何1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这5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条件下,1般是判离的情况。假如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但愿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确当事人非常关注,但愿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绝快走出围城。  推荐阅读:  离婚程序的步骤  离婚程序具体流程图  离婚程序:夫妻离婚全程详解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1般存在这种情形确当事人会很隐蔽,等闲不会暴露自己。尤其是1些有身份地位确当事人,假如第3人又特别配合这个过错当事人的话,给我们的取证就带来更大的难度。实践中很多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的抛却取证的设法主意。那么,在实践中这部门需要取些什么证据呢?在传统的证据来说,1般能够证实过错1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就需要有过错当事人与第3人常常栖身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实,用以证明他们在1起栖身的事实。而现实中邻居,朋友1般不会等闲出头具名作证,所以目前取证难的题目在这个题目上面得到了体现。  但跟着网络信息的发铺,网络已成为人们糊口和工作中不可少的1部门,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入进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1定前提下都可以作证据合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合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由于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3性,即客观真实性,正当性及联系关系性。由于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进网证号都是惟1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实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枢纽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合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利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存的记实。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确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好比,1方当事人与第3者的暧昧短信,第3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入行书面公证,经由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1般会被法官采纳。2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职员签字盖章证明出处,以供审讯中使用。  2,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划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1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 都是惟1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假如这些信息被别人把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入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1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轻易的事,由于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尽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绝管如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假如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1定要请公证职员入行公证,公证时要留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 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望邮箱到打印邮件这1全程都入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1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1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3,MSN,QQ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1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以QQ为例,它们都是指;1对1;的私聊,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3个方面进手:1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1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入行佐证;2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实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3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我们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明确当事人联系起来。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实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假如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假如网络服务商没有保留,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实,您可以礼聘专门技术职员对其入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轻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假如您碰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存后入行公证。然后再入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上面讲述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那么,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呢?仍是间接证据呢?有人以为,电子证据轻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所以应当属于间接证据。有人以为,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是作为直接证据仍是作为间接证据。笔者同意第2种望法。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1方当事人常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入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题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68条划定,以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违背法律划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夸大的是取证的方法1定要正当。假如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好比,偷拍偷录违背法律的1般禁止性划定,好比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入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进他人家庭入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果断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