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887550737
    德宏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辩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来源 : * 作者 : 德宏刑事律师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问:应否将本罪中的“销售”产品限制解释为向不特定人销售产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违约责任,倘若出卖人、承揽人提供了不合格产品的,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答:有观点认为销售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如果向特定人出售的话,不能叫“销售”。如果是买卖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根本不需要适用刑法。这个观点成立吗?你到零售商店去买东西,你和商店之间有没有合同?有,只不过是口头合同。这个观点的意思是不是,我们以后卖什么东西,哪怕是卖一块橡皮,只要签了合同,使对象特定,就只可能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不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什么时候只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时候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如果只是简单地依据有没有书面合同,有没有约定责任条款来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是抱有疑问的。其实只要有交易,就有合同,只是有的是书面的,有的是口头的。你到超市买了一部相机,就算没有合同,有质量问题也可以找超市退换,超市会给小票,小票其实就是个简单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默示要达到其所宣示的产品质量的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其实是可以辩一辩的。如果是向特定对象代购商品,就像陆勇代购抗癌药物案,他是为特定的病友代购抗癌的药物——印度的仿制药,他没有向不特定的对象销售药物,所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行为不属于销售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我们认为他卖的根本就不能叫假药,它不危害人体健康。为特定人代购商品,因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销售,就可以作为律师的辩护思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倘若出卖人承担了提供不合格产品的民事责任,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了吗?我不这么认为。